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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测试 丨 发布日期:2019-07-22 丨 点击数:

   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年发布的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教育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促进我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和水平的提升,结合我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,规范组织教师继续教育工作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
    一、参加继续教育的对象

    根据《条例》规定,从2010年1月起,凡申报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,必须提交取得现资格后每年完成继续教育的证书。

    二、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及形式

   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、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。

    其中,公需科目(18学时)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、基本理论、技术、信息等方面的知识。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举办的,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施教机构举办的远程教育平台——华南理工大学(http://hnlgzyjs.gzedu.com/)、广东学习网(www.gdsjxjy.com)和广东人才培训网(www.ca163.net)进行学习。

    专业科目(42学时)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。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参加培训班、进修班、研修班、学术讲座、学术交流、企业实习,或通过攻读学位、国内外访学、参加科研项目、出版专著、发表论文等方式折算学时。

    选修科目(12学时)一般由个人提出与本专业相邻或相近的学习计划与学校协商,具体可以参照专业科目的方式折算学时。

    三、继续教育证书备案

   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(www.gdhrss.gov.cn/jxjy/)已经开通并允许个人或法人单位打印继续教育证书。各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修满学时后,在系统打印并提交复印件到人事处备案。

    四、其他

    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成绩与年度/学年度考核、岗位聘任、续聘及晋升职务挂钩。